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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2 资料来源:重庆大学法学院干部培训中心 点击次数:511
胡德胜,1965年10月出生,男,汉族,河南省汲县人,法学学士(国际法,北京大学),哲学博士(水法-环境规划,英国邓迪大学),博士后(英国邓迪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负责人。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具有律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方向为国际法和比较法,擅长进行跨学科(法学、国际关系、水文水资源、生态环境科学、经济学、管理学)研究。目前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和比较法,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的科学、法律与政策,以及票据和投资。
联系方式:deshenghu@126.com
一、学习经历
1984.09-1988.0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本科四年,学士学位
2001.10-2005.03,英国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科学、法律与政策,博士研究生三年(2004年11月提交论文),哲学博士学位
2003.07-2003.08,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讲习班学习
二、工作经历
1988.07-1990.09,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1990.10-1993.02,河南省技术监督局,科员
1993.02-1995.09,河南黄河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律师
1995.09-2001.09,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师、讲师
2004.12-2005.12,英国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博士后研究
2005.08-2010.02,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其间,2009.07-2010.0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经常性兼职教授】
2010.03-2018.0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
【其间,2014.10-2015.09,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接待院校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接待教授Stephen C. McCaffrey先生)】
2018.03-,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国际法学科负责人
1995.09-,先后在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
三、主要学术荣誉和奖励
(1) 第三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1年)。
(2) “2005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6年):著作《中国票据制度研究》(1/2)。
(3) “200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7年):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1/1)。
(4) 河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2010年):论文“绿地规划建设模式与城镇雨洪资源利用”(1/4)。
(5) “2011年度陕西省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论文“以机制创新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2/4)。
(6) “2010-2011年河南省优秀图书奖”二等奖(2012年):著作《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1/1)。
(7) 陕西省第十三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2017年):论文“Opportunity, challenges and policy choices for Chin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le gas”(1/2)
(8) “2004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5年):著作《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1/1)。
(9) “2012年度陕西省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成果奖”三等奖(2013年):调研报告《前置矛盾纠纷关口 前移法官工作阵地》(2/5)。
四、主要学术贡献
(一)理论法学领域
突破性创新地发展了法学研究方法论理论,将法学研究方法论定义为“关于在从事法学研究活动中如何规范研究方法,如何和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来研究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定事务、事项或者问题,以及对据之产生的结果或者结论进行评价的知识体系”。这一定义的重大贡献在于,它克服了此前定义缺乏对“方法”和“方法论”进行区分、基本上只关注如何和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局限性,从而能够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信性和说服力。
(二)国际法学领域
(1)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第一次明确提出狭义的国家领土一般仅指领陆,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包括海洋水域中的礁、滩或沙洲。
(3)第一次对国家的“固有领土”这一概念予以明确,将之定义为“通常是指一国在其建国或者在其被承认为国家时就拥有的领土”。
(4)提出并论证了国际法庭解决机制并不一定是解决争端的切实有效途径,需要注意政治背景、裁判者以及国际法不确定性的不正当影响。
(5)提出、主张并论证了中国目前不宜参加《国际水道法公约》和《能源宪章条约》。
(三)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
(1)提出并主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的科学研究应该避免法盲、经济盲和科技盲任何之一。
(2)首次创新性地提出并论证了,一项科学合理的水权利制度在结构上应该包括水人权(the human right to water)、生态环境用水权、水资源财产权以及国家(政府)管理四个方面。
(3)撰写了国内第一篇关于水人权的学术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
(4)基于对25个法域的比较研究,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承认和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一项反映国际社会共同愿望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法”。
(5)提出并主张中国应该以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实施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遵从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市场失灵,应当基于公众参与和法治的善治机制予以治理,避免或减少政府失灵。
五、主要科研成果
(一)理论法学领域
胡德胜 主编. 法学研究方法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
(二)国际法和比较法领域
1、项目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11BFX065)。
(2)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2014年)(14JZD022)子课题“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机制研究”。
(3) 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4) 参加河南省教委教学研究项目《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计划项目: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
2、著作
(1) Desheng Hu.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 [M].London: 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
(2) Desheng Hu. Transboundary Water Law: the Prac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Terje Tvedt, Owen McIntyre, Tadesse Kassa Woldetsadik, ed. Sovereign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London: I. B. Tauris, 2015: 508-536.
(3)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基于25个法域之比较[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 胡德胜. 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3、译作
(5) 萨曼, 于普勒蒂. 南亚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法律的视角[M]. 胡德胜, 许胜晴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6) 艾琳·麦克哈格, 巴里·巴顿, 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鲁克, 李·戈登. 能源与自然资源中的财产和法律[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7) 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之矿业法委员会.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Model Mine Development Agreement(MMDA 1.0)). 胡德胜, 王峰, 张基得 译. 国际律师协会2014. 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8) 詹姆斯•奥托, 克雷格·安德鲁斯, 等. 矿业特许税费: 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9) 胡德胜.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10) 巴兹尔·马克西尼斯. 比较法: 法院与书院[M]. 苏彦新, 胡德胜 等 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11) 胡德胜 等 译. 确保澳大利亚的能源未来[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 2008.
(12) 胡德胜,陈冬 等 编译. 澳大利亚水资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8.
4、教材
(13) 赵建文 主编. 国际法学[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参编)
(14) 成先平 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2. (副主编)
(15) 赵建文 主编. 国际法新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参编)
5、论文
(1) Desheng Hu, Jun Ou, Xueyue Hu. On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Enterprises for Their FDIs in Countries within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J].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7, 5(1).
(2) Desheng Hu. China’s Governance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under the WTO era: Taking its REE Governance as a Case[C]. Energy Procedia, 2012, 16: 656-660.
(3) 胡德胜.中国应该如何对待《能源宪章条约》[J]. 政法论丛,2017,(06):78-87.
(4) 胡德胜,王涛. 中美水质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2-20+156.
(5) 胡德胜,欧俊. 中企直接投资于“一带一路”其他国家的环境责任问题[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45-51.
(6) 胡德胜. 市场全球化下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国家治理[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129-135.
(7) 胡德胜. 我国开发境内恒河流域的国际水法问题[J]. 青海社会科学,2016,(02):138-145.
(8) 胡德胜. 永远不可废弃的“敌国”条款[N]. 法制日报,2015-07-21(010).
(9) 胡德胜.我国三条重要国际河流沿岸国之考证[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0-83.
(10) 胡德胜,张捷斌. 我国不宜加入《国际水道法公约》[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1-19(B01).
(11) 胡德胜. 驳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领土取得的国际法视角[J]. 河北法学, 2014, 32(5):31-44.
(12) 胡德胜. 有必要立法应对否认战后秩序行为[N]. 法制日报, 2014-02-18(10).
(13) 胡德胜. 论中国在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上的对日策略——以日本的主权范围为切入点[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33(2):89-95.
(14) 胡德胜, 张青. 哈蒙主义的重新审视[J]. 河北法学, 2013, 31(7):31-44.
(15) 胡德胜. 菲状告中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N]. 法制日报, 2013-01-29(10).
(16) 胡德胜, 张青. 论国际法上的共管[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27(3):61-67.
(17) 胡德胜. 日本违背国际法是彻头彻尾的背信弃义[N].法制日报, 2012-10-09(10).
(18) 胡德胜. 国际法庭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以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为例[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7(2):1-7.
(19)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 国际法的视角[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0(2):85-93.
(20) 胡德胜.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40(2):67-70.
(21) 胡德胜. 水人权: 人权法上的水权[J]. 河北法学, 2006, 24(5):17-24.
(22) 胡德胜, WTO法律基本原则对我国税制的影响[J]. 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5(3):10-12.
(23) 胡德胜.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J]. 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34(2):50-54.
(24) 胡德胜. 建立对冲基金国际监管制度刍议[J]. 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13(4):15-17.
(25) 胡德胜. 国家信贷中的主权豁免问题[J]. 河南社会科学, 1999(2):52-55.
(26) 胡德胜. 中美澳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比较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9(5):111-117.
(27) 胡德胜, 王涛. 中美澳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3(3):49-56.
(28) 胡德胜. 保加利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J]. 环境保护, 2010(10):70-71.
(29) 胡德胜. 英国的水资源法和生态环境用水保护[J]. 中国水利, 2010(5):51-54.
(30) 巴兹尔·马克西尼斯. 法官对待外国法的态度[J]. 胡德胜, 译. 比较法研究, 2008(6):139-157.
(三)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科学、法律与政策领域
1、项目
(1) 主持(专家组长)亚洲开发银行项目《PRC: Weihe River Watershed Management in Shaanxi》(TA-8454)(2014)。
(2) 参加世界银行/中国水利部项目《中国水权制度建设》(2007)(世界银行外聘专家身份)。
(3)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2011年)(11BFX065)。
(4)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2006年)(06BFX028)。
(5)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2014年)(14ZDC029)子课题之四“自然资源产权与用途管制制度研究”。
(6)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2012年)(12&ZD215)子课题之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保障关键措施研究”。
(7) 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供给管理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10XFX021)。
(8)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2010年)(10YJAZH027)。
(9) 主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流域治理机制研究》(2011年)。
(10) 主持中国气象局2013年度气象软科学重点项目《西部地区基层气象机构综合改革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2012年)(气法函[2012]54号)。
(11) 主持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之研究”(2012年)。
(12) 主持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局项目“渭河流域管理立法模式和建议研究”(2011年)。
(13)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水价制度研究》(2008年)。
(14)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澳大利亚能源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对我国和我省的借鉴价值》(2007年)。
2、著作
(1) Desheng Hu.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M]. London: 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
(2) Desheng Hu. Water Conflicts in China [M]//Velma I. Grover, ed. Water: A Source of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Plymouth: Science Publishers, 2007: 69-82.
(3)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基于25个法域之比较[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 胡德胜. 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5) 胡德胜 左其亭 高明侠 等. 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视角[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6) 左其亭, 胡德胜, 窦明, 张翔 等.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基于人水和谐视角[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16.
3、译作
(7) 艾琳·麦克哈格, 巴里·巴顿, 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鲁克, 李·戈登. 能源与自然资源中的财产和法律[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8) 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之矿业法委员会.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Model Mine Development Agreement(MMDA 1.0)). 胡德胜, 王峰, 张基得 译. 国际律师协会2014. 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9) 詹姆斯•奥托, 克雷格·安德鲁斯, 等. 矿业特许税费: 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10) 胡德胜.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11) 胡德胜 等 译. 确保澳大利亚的能源未来[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 2008.
(12) 胡德胜 等 编译. 澳大利亚水资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8.
4、教材
(13) 胡德胜 主编. 能源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14) 胡德胜 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7.
(15) 胡德胜 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5、论文
(1) Desheng Hu, Shengqing Xu. Opportunity, challenges and policy choices for Chin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le gas[J]. Energy Policy, 2013, 60: 21-26.
(2) Desheng Hu. China’s Governance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under the WTO era: Taking its REE Governance as a Case[C]. Energy Procedia, 2012, 16: 656-660.
(3) Desheng Hu. Poverty reduction and water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and problems in Northwestern China[J]. Water Policy, 2009, 11(6): 645-660.
(4) Desheng Hu.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to Water[J].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of Law, 2005:175-204.
(5) Patricia Wouters, Desheng Hu, Jiebin Zhang, et al. New Development of Water Law in China[J]. University of Denver. Water Law Review, 2003, 7(2): 243-308.
(6) 胡德胜.论能源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和理论体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8(02):99-108.
(7) 胡德胜.西方国家生态文明政策法律的演进[J].国外社会科学,2018,(01):81-90
(8) 王涛,胡德胜.我国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监管制度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7,(12):182-190.
(9) 胡德胜,刘志仁. 市场经济条件下杜绝滥伐林木犯罪善治机制之构建[J]. 环境保护,2017,(10):49-52.
(10) 胡德胜.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内在体系和名实问题[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5):47-49.
(11) 胡德胜. “公众参与”概念辨析[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03-108+2.
(12) 胡德胜,王涛. 中美水质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2-20+156.
(13) 胡德胜. 美国20世纪天然气产业监管失败的教训[J]. 国土资源情报,2016,(11):40-44.
(14) 胡德胜. 关于改进我国水资源区分类体系的探讨——基于水资源管理范围演进的视角[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4):21-26.
(15) 胡德胜. 论我国生态用水保障制度的完善[J]. 河北法学,2016,(07):16-29.
(16) 胡德胜. 市场全球化下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国家治理[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129-135.
(17) 胡德胜. 论我国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基于涉水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守法成本”的考察[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2):62-73.
(18) 胡德胜. 我国开发境内恒河流域的国际水法问题[J]. 青海社会科学,2016,(02):138-145.
(19) 胡德胜. 论澳大利亚生态损害治理的补救措施行政决定制度[J]. 环境保护,2016,(02):52-55.
(20) 胡德胜.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或其结果被合法化问题的治理路径[J]. 社会科学家,2015,(12):34-39.
(21) 胡德胜. 关于拟制定《能源法》的定性定位问题[J].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06):18-23.
(22) 胡德胜. 我国水科学知识教育的法律规制研究[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129-133.
(23) 胡德胜,左其亭. 澳大利亚河湖生态用水量的确定及其启示[J]. 中国水利,2015,(17):61-64.
(24) 胡德胜,许胜晴. 能-水关联及我国能源和水资源政策法律的完善[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115-119.
(25) 胡德胜. 我国三条重要国际河流沿岸国之考证[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80-83.
(26) 胡德胜.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视野下水资源概念探讨[J].人民黄河,2015,37(1) : 57-62.
(27) 胡德胜. 论我国能源监管的架构: 混合经济的视角[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34(4): 1-8.
(28) 胡德胜. 大国能源政策的国际政治特性刍议[J]. 国际石油经济, 2014(10):19-22.
(29) 左其亭, 胡德胜, 窦明, 等. 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框架及核心体系[J]. 资源科学, 2014, 36(5):906-912.
(30) 胡德胜, 窦明, 左其亭, 等. 我国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J]. 环境保护, 2014 (4):26-30.
(31) 胡德胜,窦明,左其亭,张翔.构建可交易水权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3-12(A07).
(32) 胡德胜, 王涛. 美国监管制度对我国利用地质隔离技术存储高难处理污染物的启示[J]. 环境保护, 2014 (z1): 81-83.
(33) 胡德胜. 中美澳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比较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9(5): 111-117.
(34) 胡德胜, 王涛. 中美澳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3(3):49-56.
(35) 胡德胜. 围绕可持续发展破解重点流域治理难题[J]. 环境保护, 2013(13): 24-26.
(36) 胡德胜.科学调控地下水采补[N] .中国水利报,2011-07-14(06) .
(37) 胡德胜.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维护水资源可持续性[N] .中国水利报,2011-09-22(054) .
(38) 胡德胜, 许胜晴. 马来西亚水法中的违法行为人推定制度评析[J]. 清华法治论衡, 2012, 16(2): 387-401.
(39) 胡德胜, 黄靖. 环境法中的“公害”: 历史和比较的视角[J]. 青海社会科学, 2012(5): 87-91.
(40) 胡德胜, 潘怀平, 许胜晴. 创新流域治理机制应以流域管理政务平台为抓手 [J]. 环境保护, 2012,(13):37-39.
(41) 胡德胜.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按期间制裁机制的完善[J]. 江西社会科学, 2012(7):165-169.
(42) 胡德胜. 西部自然资源开发与西部可持续发展关系刍论[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32(2): 59-65.
(43) 萨曼•M•A•萨曼.下游国也能够给上游国造成损害——妨碍未来利用的视角[A].胡德胜,汤志平 译//谈广鸣,孔令杰 主编.跨界水资源国际法律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38-62.
(44) 胡德胜,潘怀平. 以机制创新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陕南汉江丹江流域调查[J]. 环境保护,2011,(18):40-42.
(45) 宦洁, 胡德胜, 潘怀平, 等. 以机制创新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基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陕南汉江、丹江流域的考察[J]. 理论导刊, 2011(10): 75-78.
(46) 胡德胜.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J]. 法学评论, 2011(4): 119-126.
(47) 胡德胜. 国际法庭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以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为例[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7(2): 1-7.
(48) 康塔拉, 拉赫瑞, 杜特, 等. 自然资源开发的财政收入与地方可持续发展[J]. 胡德胜, 译.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31(1): 1-5.
(49) 胡德胜. 成本效益分析与美国政府的能源决策[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24(6):1-5.
(50) 胡德胜. 论我国的生态环境用水保障制度[J]. 河北法学, 2010, 28(11) 59-67.
(51) 彼得·格雷克, 等. 气候变化和科学的整体性[J]. 胡德胜, 译.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0(4): 1-2.
(52) 胡德胜. 保加利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J]. 环境保护, 2010(10): 70-71.
(53) 胡德胜. 英国的水资源法和生态环境用水保护[J]. 中国水利, 2010(5): 51-54.
(54) 胡德胜.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水资源法律与政策[M]//徐祥民.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8.
(55) 胡德胜, 马兴华, 左其亭, 等. 绿地规划建设模式与城镇雨洪资源利用[J]. 水利水电技术, 2008, 39(9):12-15.
(56) 胡德胜. 财政手段在澳大利亚能源政策和法律中的运用[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22(1): 1-5.
(57) 胡德胜, 庞玉豹, 王运召. 淤地坝之水的权利问题[J]. 当代法学, 2007, 21(6): 27-32.
(58) 胡德胜.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40(2): 67-70.
(59) A·丹·塔洛克. 水(权)转让或转移: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美国视角[J]. 胡德胜, 编译. 环球法律评论, 2006(6): 761-768.
(60) 胡德胜. 水人权: 人权法上的水权[J]. 河北法学, 2006, 24(5): 17-24.
(61) 胡德胜. 水资源的法律界定: 我国与南澳大利亚州、南非的比较[J]. 水利发展研究, 2004(4):56-57.
(62) 彼得·H·格雷克, 等. 水经济学新论——淡水全球化和私有化的利弊分析[J]. 胡德胜, 译. 开封大学学报, 2004, 18(1):42-47.
(63) 胡德胜.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34(2): 50-54.
(四)票据和投资法领域
1、项目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汇票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完善研究》(2001年)(01EFX003)。
(2)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票据法基本原理研究》。
2、著作和教材
(1) 胡德胜.票据法基本原则及应用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2) 胡德胜, 李文良. 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 胡德胜. 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4) 韩龙. 金融法[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参编)
3、论文
(1) 胡德胜. 银行汇票公示催告问题探究[J]. 河北法学, 2001, 19(3): 44-46.
(2) 胡德胜. 公司非破产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M]//徐学鹿. 商法研究(第3辑).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3) 胡德胜. 国家信贷中的主权豁免问题[J]. 河南社会科学, 1999, (2): 52-55.
(4) 胡德胜. 不得转让汇票设定质押之研究——兼谈对《票据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 31(5): 17-20.
(5) 胡德胜. 不得转让汇票的转让和质押[N]. 法制日报, 1998-01-24(07).
(五)司法和律师实务
(1) 胡德胜. 江雪公司诉郸城农行郸城中行等四银行机构票据纠纷案分析[M]//胡德胜. 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102-106.
(2) 胡德胜. 华越食品公司在“老干妈”权利争夺斗法技艺上的缺憾分析[N]. 法律服务时报, 2003-10-31.
(3) 胡德胜. 关于个体承运人非法侵犯其运输货物所有权的定性问题[J]. 政治与法律,1990, (5): 52-53.
六、主要学术/社会兼职
(1)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副主任委员
(2)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 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4)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 常务委员
(5) 中国水利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 委员
(6) 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专家
(7)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国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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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胜,1965年10月出生,男,汉族,河南省汲县人,法学学士(国际法,北京大学),哲学博士(水法-环境规划,英国邓迪大学),博士后(英国邓迪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负责人。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具有律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方向为国际法和比较法,擅长进行跨学科(法学、国际关系、水文水资源、生态环境科学、经济学、管理学)研究。目前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和比较法,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的科学、法律与政策,以及票据和投资。
联系方式:deshenghu@126.com
一、学习经历
1984.09-1988.0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本科四年,学士学位
2001.10-2005.03,英国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科学、法律与政策,博士研究生三年(2004年11月提交论文),哲学博士学位
2003.07-2003.08,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讲习班学习
二、工作经历
1988.07-1990.09,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1990.10-1993.02,河南省技术监督局,科员
1993.02-1995.09,河南黄河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律师
1995.09-2001.09,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师、讲师
2004.12-2005.12,英国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博士后研究
2005.08-2010.02,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其间,2009.07-2010.0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经常性兼职教授】
2010.03-2018.0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
【其间,2014.10-2015.09,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接待院校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接待教授Stephen C. McCaffrey先生)】
2018.03-,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国际法学科负责人
1995.09-,先后在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
三、主要学术荣誉和奖励
(1) 第三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1年)。
(2) “2005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6年):著作《中国票据制度研究》(1/2)。
(3) “200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7年):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1/1)。
(4) 河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2010年):论文“绿地规划建设模式与城镇雨洪资源利用”(1/4)。
(5) “2011年度陕西省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论文“以机制创新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2/4)。
(6) “2010-2011年河南省优秀图书奖”二等奖(2012年):著作《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1/1)。
(7) 陕西省第十三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2017年):论文“Opportunity, challenges and policy choices for Chin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le gas”(1/2)
(8) “2004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5年):著作《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1/1)。
(9) “2012年度陕西省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成果奖”三等奖(2013年):调研报告《前置矛盾纠纷关口 前移法官工作阵地》(2/5)。
四、主要学术贡献
(一)理论法学领域
突破性创新地发展了法学研究方法论理论,将法学研究方法论定义为“关于在从事法学研究活动中如何规范研究方法,如何和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来研究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定事务、事项或者问题,以及对据之产生的结果或者结论进行评价的知识体系”。这一定义的重大贡献在于,它克服了此前定义缺乏对“方法”和“方法论”进行区分、基本上只关注如何和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局限性,从而能够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信性和说服力。
(二)国际法学领域
(1)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第一次明确提出狭义的国家领土一般仅指领陆,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包括海洋水域中的礁、滩或沙洲。
(3)第一次对国家的“固有领土”这一概念予以明确,将之定义为“通常是指一国在其建国或者在其被承认为国家时就拥有的领土”。
(4)提出并论证了国际法庭解决机制并不一定是解决争端的切实有效途径,需要注意政治背景、裁判者以及国际法不确定性的不正当影响。
(5)提出、主张并论证了中国目前不宜参加《国际水道法公约》和《能源宪章条约》。
(三)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
(1)提出并主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的科学研究应该避免法盲、经济盲和科技盲任何之一。
(2)首次创新性地提出并论证了,一项科学合理的水权利制度在结构上应该包括水人权(the human right to water)、生态环境用水权、水资源财产权以及国家(政府)管理四个方面。
(3)撰写了国内第一篇关于水人权的学术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
(4)基于对25个法域的比较研究,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承认和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一项反映国际社会共同愿望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法”。
(5)提出并主张中国应该以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实施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遵从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市场失灵,应当基于公众参与和法治的善治机制予以治理,避免或减少政府失灵。
五、主要科研成果
(一)理论法学领域
胡德胜 主编. 法学研究方法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
(二)国际法和比较法领域
1、项目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11BFX065)。
(2)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2014年)(14JZD022)子课题“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机制研究”。
(3) 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4) 参加河南省教委教学研究项目《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计划项目: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
2、著作
(1) Desheng Hu.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 [M].London: 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
(2) Desheng Hu. Transboundary Water Law: the Prac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Terje Tvedt, Owen McIntyre, Tadesse Kassa Woldetsadik, ed. Sovereign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London: I. B. Tauris, 2015: 508-536.
(3)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基于25个法域之比较[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 胡德胜. 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3、译作
(5) 萨曼, 于普勒蒂. 南亚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法律的视角[M]. 胡德胜, 许胜晴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6) 艾琳·麦克哈格, 巴里·巴顿, 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鲁克, 李·戈登. 能源与自然资源中的财产和法律[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7) 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之矿业法委员会.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Model Mine Development Agreement(MMDA 1.0)). 胡德胜, 王峰, 张基得 译. 国际律师协会2014. 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8) 詹姆斯•奥托, 克雷格·安德鲁斯, 等. 矿业特许税费: 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9) 胡德胜.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10) 巴兹尔·马克西尼斯. 比较法: 法院与书院[M]. 苏彦新, 胡德胜 等 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11) 胡德胜 等 译. 确保澳大利亚的能源未来[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 2008.
(12) 胡德胜,陈冬 等 编译. 澳大利亚水资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8.
4、教材
(13) 赵建文 主编. 国际法学[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参编)
(14) 成先平 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2. (副主编)
(15) 赵建文 主编. 国际法新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参编)
5、论文
(1) Desheng Hu, Jun Ou, Xueyue Hu. On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Enterprises for Their FDIs in Countries within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J].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7, 5(1).
(2) Desheng Hu. China’s Governance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under the WTO era: Taking its REE Governance as a Case[C]. Energy Procedia, 2012, 16: 656-660.
(3) 胡德胜.中国应该如何对待《能源宪章条约》[J]. 政法论丛,2017,(06):78-87.
(4) 胡德胜,王涛. 中美水质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2-20+156.
(5) 胡德胜,欧俊. 中企直接投资于“一带一路”其他国家的环境责任问题[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45-51.
(6) 胡德胜. 市场全球化下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国家治理[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129-135.
(7) 胡德胜. 我国开发境内恒河流域的国际水法问题[J]. 青海社会科学,2016,(02):138-145.
(8) 胡德胜. 永远不可废弃的“敌国”条款[N]. 法制日报,2015-07-21(010).
(9) 胡德胜.我国三条重要国际河流沿岸国之考证[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0-83.
(10) 胡德胜,张捷斌. 我国不宜加入《国际水道法公约》[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1-19(B01).
(11) 胡德胜. 驳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领土取得的国际法视角[J]. 河北法学, 2014, 32(5):31-44.
(12) 胡德胜. 有必要立法应对否认战后秩序行为[N]. 法制日报, 2014-02-18(10).
(13) 胡德胜. 论中国在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上的对日策略——以日本的主权范围为切入点[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33(2):89-95.
(14) 胡德胜, 张青. 哈蒙主义的重新审视[J]. 河北法学, 2013, 31(7):31-44.
(15) 胡德胜. 菲状告中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N]. 法制日报, 2013-01-29(10).
(16) 胡德胜, 张青. 论国际法上的共管[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27(3):61-67.
(17) 胡德胜. 日本违背国际法是彻头彻尾的背信弃义[N].法制日报, 2012-10-09(10).
(18) 胡德胜. 国际法庭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以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为例[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7(2):1-7.
(19)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 国际法的视角[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0(2):85-93.
(20) 胡德胜.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40(2):67-70.
(21) 胡德胜. 水人权: 人权法上的水权[J]. 河北法学, 2006, 24(5):17-24.
(22) 胡德胜, WTO法律基本原则对我国税制的影响[J]. 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5(3):10-12.
(23) 胡德胜.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J]. 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34(2):50-54.
(24) 胡德胜. 建立对冲基金国际监管制度刍议[J]. 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13(4):15-17.
(25) 胡德胜. 国家信贷中的主权豁免问题[J]. 河南社会科学, 1999(2):52-55.
(26) 胡德胜. 中美澳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比较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9(5):111-117.
(27) 胡德胜, 王涛. 中美澳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3(3):49-56.
(28) 胡德胜. 保加利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J]. 环境保护, 2010(10):70-71.
(29) 胡德胜. 英国的水资源法和生态环境用水保护[J]. 中国水利, 2010(5):51-54.
(30) 巴兹尔·马克西尼斯. 法官对待外国法的态度[J]. 胡德胜, 译. 比较法研究, 2008(6):139-157.
(三)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科学、法律与政策领域
1、项目
(1) 主持(专家组长)亚洲开发银行项目《PRC: Weihe River Watershed Management in Shaanxi》(TA-8454)(2014)。
(2) 参加世界银行/中国水利部项目《中国水权制度建设》(2007)(世界银行外聘专家身份)。
(3)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2011年)(11BFX065)。
(4)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2006年)(06BFX028)。
(5)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2014年)(14ZDC029)子课题之四“自然资源产权与用途管制制度研究”。
(6)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2012年)(12&ZD215)子课题之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保障关键措施研究”。
(7) 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供给管理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10XFX021)。
(8)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2010年)(10YJAZH027)。
(9) 主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流域治理机制研究》(2011年)。
(10) 主持中国气象局2013年度气象软科学重点项目《西部地区基层气象机构综合改革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2012年)(气法函[2012]54号)。
(11) 主持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之研究”(2012年)。
(12) 主持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局项目“渭河流域管理立法模式和建议研究”(2011年)。
(13)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水价制度研究》(2008年)。
(14)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澳大利亚能源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对我国和我省的借鉴价值》(2007年)。
2、著作
(1) Desheng Hu.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M]. London: 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
(2) Desheng Hu. Water Conflicts in China [M]//Velma I. Grover, ed. Water: A Source of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Plymouth: Science Publishers, 2007: 69-82.
(3)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基于25个法域之比较[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 胡德胜. 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5) 胡德胜 左其亭 高明侠 等. 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视角[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6) 左其亭, 胡德胜, 窦明, 张翔 等.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基于人水和谐视角[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16.
3、译作
(7) 艾琳·麦克哈格, 巴里·巴顿, 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鲁克, 李·戈登. 能源与自然资源中的财产和法律[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8) 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之矿业法委员会.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Model Mine Development Agreement(MMDA 1.0)). 胡德胜, 王峰, 张基得 译. 国际律师协会2014. 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9) 詹姆斯•奥托, 克雷格·安德鲁斯, 等. 矿业特许税费: 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10) 胡德胜.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11) 胡德胜 等 译. 确保澳大利亚的能源未来[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 2008.
(12) 胡德胜 等 编译. 澳大利亚水资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8.
4、教材
(13) 胡德胜 主编. 能源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14) 胡德胜 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7.
(15) 胡德胜 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5、论文
(1) Desheng Hu, Shengqing Xu. Opportunity, challenges and policy choices for Chin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le gas[J]. Energy Policy, 2013, 60: 21-26.
(2) Desheng Hu. China’s Governance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under the WTO era: Taking its REE Governance as a Case[C]. Energy Procedia, 2012, 16: 656-660.
(3) Desheng Hu. Poverty reduction and water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and problems in Northwestern China[J]. Water Policy, 2009, 11(6): 645-660.
(4) Desheng Hu.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to Water[J].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of Law, 2005:175-204.
(5) Patricia Wouters, Desheng Hu, Jiebin Zhang, et al. New Development of Water Law in China[J]. University of Denver. Water Law Review, 2003, 7(2): 243-308.
(6) 胡德胜.论能源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和理论体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8(02):99-108.
(7) 胡德胜.西方国家生态文明政策法律的演进[J].国外社会科学,2018,(01):81-90
(8) 王涛,胡德胜.我国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监管制度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7,(12):182-190.
(9) 胡德胜,刘志仁. 市场经济条件下杜绝滥伐林木犯罪善治机制之构建[J]. 环境保护,2017,(10):49-52.
(10) 胡德胜.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内在体系和名实问题[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5):47-49.
(11) 胡德胜. “公众参与”概念辨析[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03-108+2.
(12) 胡德胜,王涛. 中美水质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2-20+156.
(13) 胡德胜. 美国20世纪天然气产业监管失败的教训[J]. 国土资源情报,2016,(11):40-44.
(14) 胡德胜. 关于改进我国水资源区分类体系的探讨——基于水资源管理范围演进的视角[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4):21-26.
(15) 胡德胜. 论我国生态用水保障制度的完善[J]. 河北法学,2016,(07):16-29.
(16) 胡德胜. 市场全球化下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国家治理[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129-135.
(17) 胡德胜. 论我国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基于涉水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守法成本”的考察[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2):62-73.
(18) 胡德胜. 我国开发境内恒河流域的国际水法问题[J]. 青海社会科学,2016,(02):138-145.
(19) 胡德胜. 论澳大利亚生态损害治理的补救措施行政决定制度[J]. 环境保护,2016,(02):52-55.
(20) 胡德胜.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或其结果被合法化问题的治理路径[J]. 社会科学家,2015,(12):34-39.
(21) 胡德胜. 关于拟制定《能源法》的定性定位问题[J].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0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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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胡德胜.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34(2): 50-54.
(四)票据和投资法领域
1、项目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汇票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完善研究》(2001年)(01EFX003)。
(2)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票据法基本原理研究》。
2、著作和教材
(1) 胡德胜.票据法基本原则及应用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2) 胡德胜, 李文良. 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 胡德胜. 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4) 韩龙. 金融法[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参编)
3、论文
(1) 胡德胜. 银行汇票公示催告问题探究[J]. 河北法学, 2001, 19(3): 44-46.
(2) 胡德胜. 公司非破产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M]//徐学鹿. 商法研究(第3辑).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3) 胡德胜. 国家信贷中的主权豁免问题[J]. 河南社会科学, 1999, (2): 52-55.
(4) 胡德胜. 不得转让汇票设定质押之研究——兼谈对《票据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 31(5): 17-20.
(5) 胡德胜. 不得转让汇票的转让和质押[N]. 法制日报, 1998-01-24(07).
(五)司法和律师实务
(1) 胡德胜. 江雪公司诉郸城农行郸城中行等四银行机构票据纠纷案分析[M]//胡德胜. 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102-106.
(2) 胡德胜. 华越食品公司在“老干妈”权利争夺斗法技艺上的缺憾分析[N]. 法律服务时报, 2003-10-31.
(3) 胡德胜. 关于个体承运人非法侵犯其运输货物所有权的定性问题[J]. 政治与法律,1990, (5): 52-53.
六、主要学术/社会兼职
(1)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副主任委员
(2)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 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4)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 常务委员
(5) 中国水利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 委员
(6) 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专家
(7)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国家库专家
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