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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教授到重庆大学法学院作学术讲座

发布时间:2024-11-13                       资料来源: 重庆大学法学院                       点击次数:32

2024年10月31日,重庆大学法学院专题讲座在法学院210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以“民法典非典型担保制度的法律构造”为主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圣平担任主讲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舫担任主持人。重庆大学法学院靳文辉、朱涛、王莉、刘丹、谢潇、詹诗渊、刘玖林、黄超艺、黄文轩等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高圣平教授首先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个维度对讨论范围加以界定,指出了民法典为非典型担保制度构建预留的创新空间。其次,他深入剖析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体系建构意义,其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还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缺漏加以了填补。高圣平教授指出,虽然理论上物权标的财产须特定和真实存在,但实践中真实的融资租赁以未来或现在尚不存在的财产来设立抵押权,对标的财产具有可特定的概括描述要求。高圣平教授表示,物权法定的缓和是学界通说,习惯可创设新类型物权,但习惯需要证成,并以典当为例阐述了实践中基于习惯产生的新型担保物权。他提出,在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买卖两种非典型担保中,出租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即仅具有担保权能的所有权。


高圣平教授还着眼于民法与环境法、公司法等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他在提到如何研究环境侵权问题时,指出应回归到民法侵权章节中的多数人之债,归根溯源地厘清具体类型,而后进一步解决环境法遇到的难题。他还提醒同学在写作中,应当注重研究的深层次性,做教义学的观察,要学习如何运用解释论的方法消弭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紧张;他还在讲座中提到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从物权变动与非典型担保的关系,到善意取得和登记对抗的关系梳理等。

高圣平教授讲座慷慨激昂,深入浅出,语言幽默诙谐,引发了在场百余名师生数次热烈掌声。主持人张舫教授总结并高度评价本次讲座,认为感谢高圣平教授为现场师生们带来了新的见解和思考,让大家近距离地领略到了知名学者的风采,广大师生获益良多。讲座的最后,法学院院长靳文辉对讲座做了总结,指出要注重学术研究的方法与态度,努力学习并保持“快乐学术”的心态。讲座在温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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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教授到重庆大学法学院作学术讲座

发布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2024年10月31日,重庆大学法学院专题讲座在法学院210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以“民法典非典型担保制度的法律构造”为主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圣平担任主讲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舫担任主持人。重庆大学法学院靳文辉、朱涛、王莉、刘丹、谢潇、詹诗渊、刘玖林、黄超艺、黄文轩等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高圣平教授首先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个维度对讨论范围加以界定,指出了民法典为非典型担保制度构建预留的创新空间。其次,他深入剖析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体系建构意义,其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还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缺漏加以了填补。高圣平教授指出,虽然理论上物权标的财产须特定和真实存在,但实践中真实的融资租赁以未来或现在尚不存在的财产来设立抵押权,对标的财产具有可特定的概括描述要求。高圣平教授表示,物权法定的缓和是学界通说,习惯可创设新类型物权,但习惯需要证成,并以典当为例阐述了实践中基于习惯产生的新型担保物权。他提出,在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买卖两种非典型担保中,出租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即仅具有担保权能的所有权。


高圣平教授还着眼于民法与环境法、公司法等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他在提到如何研究环境侵权问题时,指出应回归到民法侵权章节中的多数人之债,归根溯源地厘清具体类型,而后进一步解决环境法遇到的难题。他还提醒同学在写作中,应当注重研究的深层次性,做教义学的观察,要学习如何运用解释论的方法消弭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紧张;他还在讲座中提到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从物权变动与非典型担保的关系,到善意取得和登记对抗的关系梳理等。

高圣平教授讲座慷慨激昂,深入浅出,语言幽默诙谐,引发了在场百余名师生数次热烈掌声。主持人张舫教授总结并高度评价本次讲座,认为感谢高圣平教授为现场师生们带来了新的见解和思考,让大家近距离地领略到了知名学者的风采,广大师生获益良多。讲座的最后,法学院院长靳文辉对讲座做了总结,指出要注重学术研究的方法与态度,努力学习并保持“快乐学术”的心态。讲座在温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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